Akraborvap 发表于 2023-7-18 10:02:31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案例一(实例)
某同学初上初中,学校让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每位新生缴纳平安险10元,医疗险25元,张某投保后某一日突然腹痛剧烈,送至医院后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此为突发性先天疾病)。张某之后共动三次手术。术后其父向保险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请求。
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公司有明文规定不予赔偿。张某的父亲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xxx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思考与分析
首先因为是原发性先天疾病,张某在投保前并不知道,所以不违反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虽然有规定,但首先有老师传递的信息肯定不对称,保险公司也未叫投保人递交正式的保单就草草投保,因此应当给予佩服(虽然一般是直接退款的)
案列二
某A公司从B处预定原料走水路运货,A向保险公司C投保,B公司的运输船在为抵达港口时因事故沉没,于是A向保险公司索赔,C因为A并没有支付原料费因而无可保利益拒绝赔付,于是A向法庭诉讼。
思考与分析
A在未收货前对原料并未有持有权,交易还未成立,因此并无可保利益。
案例三
某刘女士参加旅社组织的港澳游活动,不幸失足摔下山崖,其夫余某拿处境保险前去索赔,得知刘女士拿其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入境手续和保险,属于冒名顶替不予理赔,余某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保险公司需受理保险金赔付。思考与分析
刘女士虽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但入境编号与照片均为本人,也就是说其他人凭借此证无法进入港澳境,所以不存在冒名顶替。
案例四
某保险公司承担了贾某的机动车保险,在未收到保费时就将保单和保费收据给了贾某,之后保险公司多次催促贾某,贾某均已资金不足推诿。之后贾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损毁,贾某于第二天交完了全年保费,保险公司因尚未知情便接受了保费,贾某再次于次日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一贾某在事故发生前未交保费拒赔,贾某于是上诉法庭。
思考与分析
遵照机动车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因在第一时间上缴保费。换言之,如未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上缴保费,合同是无法发生效力的。本案由于保险人在合同管理时既已发现问题保单却未及时中止,属于弃权与禁止反言,因此理应承担理赔。
在现行条件下可放松的条款
:损失补偿原则第二条“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十几岁时危险,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在现今条件下可预许其获得额外利益。
原因:过去因信息冗杂、可靠性不强又流动性收到地理的阻塞,道德准则受到极大的考验,因此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凡是被保者都不能凭借保险获得大于损失的利益。但在现在世界上任何一项技术突破,都可以为成千上万人带来巨大的利益,任何一次突破所减少的时间都为下一次、下下次突破提供了帮助,节省了时间,从广义的角度讲,凡是能增加创新的事物都是为人类进步带来利益;凡是阻止创新都为全体人类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可以考虑,在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可以承担一些鼓励技术突破的事项。下面将以创业类具体分析。
注:一“成功”在这里指可吸引到投资者,企业可单独存货两年以上。
二:利益指对全人类而言
前言:10个创业者每个人都有成功的可能性,但失败率总大于成功率;100个创业者,又是个成功的可能大于失败率,真正能成功只有一个或更少。
正文:是否有可能将成功作为可保条件,一旦成功便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反馈保险公司(当然成功的收益要远大于代价),繁殖,失败后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损失,保留东山再起的机会。
保险公司在这时记住哦为保险人,有座位创业者的合伙人、人力资源供给方、经营参与者。这样能招致许多的钉子型人才,增大创业的成功率。收取的保费用以建立人力资源部、
信息中心和宣传处......
未来的保险行业和银行兼并,拥有更雄厚的资产为能促进人类进步的事业作保,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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