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1 发表于 2023-7-17 09:59:59

老年人婚姻家庭问题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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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婚姻家庭问题及思考
一、“银发浪潮”的来临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准,我国总人口为13.6亿,其中60岁及以上的老人已达到1.85亿人,占总人口的13.7%,比上年提高了0.47个百分点。中国的老年人正以每年800万—900万的速度快速增加,并且2012—2020年是我国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亿。同时,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21—2050年是我国加速老龄化的阶段,到本世纪中期老年人口的总数有可能超过4亿;2051—2100年是我国严重老龄化的阶段,到那时将出现“青年赤字”与“银发浪潮”的对峙状态。
所以,当今老年人的生活状态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关注焦点。
虽然,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阶段,但是,中国的老龄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近30年来生育率的快速下降以及与现代化进程伴随而来的家庭小型化、核心化趋势,减损着传统家庭给予老年人的保障。于是,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关系到老年人这个逐步扩大群体的幸福指数、满意程度以及老年人的健康影响。因此,
在“银发浪潮”来临之时,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是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的。
二、婚姻家庭对于老年人的重要性
1、婚姻的和谐促进老年人健康生活
婚姻是安度晚年的舟揖。常言说:“老伴,老伴,越老越要有伴”这是生理学、心理学及社会理论对人类情感的如实总结。人老了,需要的不仅是子女物质上的关怀,更需要的是心灵上的慰藉,而且这是子女的孝心无法替代的。单从字型上分析,“伴”是由两个人各为一半组成的整体,应该是一个风雨同舟、甘苦与共、相濡以沫的共同体。当人生步入晚年,婚姻生活对于老人的重要性尤其显著,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老年人口的婚姻关系是老年人口家庭的基础,是老年生命过程中的重要支柱,由于机体老化的发展而出现的生理和心理的不平衡、衰老和疾病等现象,可以通过和谐的老年婚姻关系,调整失衡,减少或减轻各种困扰。所以,老年人的婚姻状况会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的照料。婚姻对老年人的健康有着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现有研究已表明,婚姻对健康和长寿有益,有偶者的健康状况好于无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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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死亡风险也低于无偶者。
2、家庭的和睦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家庭对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具有重大的作用。老年夫妻感情的“醇香”是少年夫妻难以体会,中年夫妻无暇营造的,是老年夫妻们历经沧桑之后达到的一种人生境界。这里 “醇香”的爱既包括夫妻间的爱,也包括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这种爱可以使夫妻携手经历人生的顺境和逆境,分享人生路程上的成功与失败,欢乐与悲伤,经历挫折与坎坷,也互相鼓励,增强勇气,面对人生。老年人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以后,生活范围缩小,闲暇时间增加,儿女长大离家,朝夕相处的几乎只有配偶。作为夫妻能够和睦、愉快、幸福的度过晚年是值得庆幸的。有调查数据表明,初婚有偶的老年人家庭的幸福指数与健康自评是最高的。家庭的和睦提升了老年人的婚姻品质,丰富了老年人的共同生活,加深了彼此的关注,实现了从关爱子女、服务社会向安度晚年的转移。
三、老年人婚姻家庭的现状
1、老年人婚姻构成状况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比例是67.33%,人数为8616.39万人;丧偶比例是30.36%,人数为3885.58万人;未婚和离婚的比例都很小,分别是1.66%和0.66%,未婚人数有212.17万人,而离婚人数则只有84.26万人。
从性别来看,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中,男性老年人口的丧偶比例较低,只有18.72%,有配偶的比例高达77.18%。相反,女性老年人口的丧偶比例高达41.84%,有配偶的比例是57.55%。女性老年人丧偶比例比男性老年人高出23.12个百分点。3885.58万丧偶老年人中,女性老年人有2900多万。老年人口的未婚率很低,男性的未婚率为3.1%,女性为
0.2%。
从年龄段来看,高龄老年人丧偶比例明显高于低龄老年人,60--64岁组老年人中丧偶比例是15.02%;65--69岁组是23.71%;70--74岁组是35.55%;75--78岁组是49.92%,其中女性老年人是63.41%;80岁以上是68.91%,其中女性老年人是81.02%。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丧偶比例明显高于受教育程度高的老年人,文盲老年人中丧偶比例是42.32%,初中是14.54%,大学是7.27%。
从地域来看,乡镇的老年人丧偶比例是32.9%,城市的老年人丧偶比例是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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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按性别分老年人口婚姻的构成状况
婚姻状况 未婚 初婚有配偶 再婚有配偶 离婚 丧偶
男 3.1 72.6 4.5 1.0 18.7
女 0.2 54.1 3.5 0.4 41.8
合计 1.6 63.2 4.0 0.7 30.3
2、我国老年人口婚姻关系相对较为稳定
婚姻关系是否稳定主要反映在离婚率和婚姻次别构成的两个方面。离婚率反映老年人处于离婚状况的普遍程度。一般情况下,离婚率高,证明婚姻关系不稳定。反之,则稳定。从上述极低的离婚率已经证实了我国老年群体婚姻稳定的特点。另外,婚次构成反映婚姻关系的变动情况。婚次越多证明婚姻关系越不稳定。从高龄老人结婚次数分布上看,结婚次数为0次、1次、2次、3次以上的老年人分别所占比例为
1.22%,83.75%,13.08%,1.95%(见表2)。一次婚姻占83.75%的比例表明,在我国老年群体当中,绝大多数人一生只有一次婚姻,即未发生婚姻关系变动的情况占据了主流。而且,0次婚姻即从未结婚的占
1.22%,二次婚姻占13.08%和三次以上婚姻1.95%的比例说明,高龄老人群体当中未婚率和再婚率极低。这些都反映出传统中国普遍稳定的婚姻关系和价值观念,这种稳定的婚姻关系和价值观念又具有典型的东方文化色彩。
表2 按城乡、性别分的高龄老人的结婚次数分布(%)
城镇 农村 合计
婚次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0 2.62 1.03 1.71 2.09 0.18 0.92 2.30 0.49 1.22
1 73.1 88.7 82.1 80.3 87.6 84.8 77.4 88.0 83.8
2 20.0 9.38 13.9 15.2 10.9 12.6 17.1 10.4 13.1
3+ 4.29 0.85 2.31 2.42 1.29 1.73 3.17 1.13 1.95
3、当代老年人婚姻家庭的变化
老年人的婚姻呈现多种状况,其家庭户型的也随着老龄化加深而发展,老年单身户的比例随着年龄组升高而上升,老年夫妻户型的比例70岁以后则下降较多。随着老龄化加深而显著增多的家庭类型有:代际家庭、空巢家庭、独居家庭、同居家庭和再婚家庭。
(1)代际家庭,是指老年人与子女孙辈共同生活的家庭。这种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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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的变化伴随着老年人家庭关系的变化。在代际家庭中,老年人的家庭决策权渐渐变弱,代际关系是相互支持或单方依赖的关系。同时,不同性别老年人的照料者角色构成有所不同,男性老年人更依赖其配偶,女性老年人则更依赖其子女。不同收入水平的老年人对于子女物质、情感的需求也有所不同。
(2)空巢家庭,是指子女长大成人后另组新家,只有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空巢家庭的形成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由于老龄化的趋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将形成越来越多的“4-2-1”家庭,一对夫妻要负担4个老人的生活,这样的家庭模式必然形成更多的空巢家庭。另外,社会发展引起的人口迁移和流动,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的“空巢家庭”的形成。而商品房的发展,也推动了核心家庭的形成。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论是老年人还是子女都产生了思想意识上的转变,子女希望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而老人也期望自在的生活方式。在《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中显示》,城市老年人表示愿意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只有37.1%。
(3)独居家庭,是指老年人没有配偶陪伴也无子女照顾独自生活的家庭。独居老人主要是由未婚、丧偶、离婚三种状态形成的,其比重已经占到了老年人口的32.68%。总体来说,独居老年人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都是比较低的,也是出现老年人婚姻家庭问题最多的状态,独居的生活方式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是不利的。
(4)同居家庭,是指老年男女双方不进行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实现了晚年相互照顾的一种老年准婚姻模式,即老年人所谓的“搭伴养老”。老年人同居的动因一般为孤独感的慰藉和生活照顾的需求,但是老年人再婚会面对更多的困难和阻碍,为了避免麻烦和消除顾虑,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使单身老年人再次享受到正常的夫妻生活。
(5)再婚家庭,是指老年人离婚或丧偶后再次重组的家庭。无偶的老年人在家务料理和情感支持上越来越依赖其子女,但是配偶提供的情感慰藉和温馨幸福是儿女无法替代的,所以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意愿。首先,从心理角度分析,老年人再婚可以从孤独寂寞中解脱出来,相互得到安慰,安度晚年。其次,人到老年,体弱多病,找个老伴就要以在生活上互相扶持、照顾。再次,老年人再婚后,性生活可得调剂。第四,从社会角度看,老年人再婚后,如果生活美满幸福,不仅可为其自身发挥余热创造有利条件,而且还可减轻子女的负担,减轻国家和社会和负担。
四、老年人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1、老年人婚姻家庭的“空巢化”
据调查资料表明,1987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中,空巢家庭的比例为16.7%,单身独居老人的比例为3.8%;1999年,空巢家庭的比例上升到25.8%,单身独居老人的比例为11%。十二年的时间,空巢家庭的比例增长了9.1%。单身独居老人所占比例增长了2倍。在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中数据表明,我国老年空巢家庭占到老年人居住家庭比例的20%;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占到全国家庭总数的20.9%,这其中又有26.5%的老年人家庭属于空巢家庭。据城市空巢家庭的统计,城市中空巢家庭占到总数的27%,换句话说,城市中有1/4以上的空巢家庭。而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空巢家庭的比例己经分别达到34%和36.8%。有预测说,我国城市空巢家庭的比例将在2010年达到80%以上,农村空巢家庭的比例更高。因此,我国空巢老人的发展趋势将逐渐增多,并可能成为老年人群体特点的主流。据2007年12月17日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有49.7%的空巢家庭;在农村地区,我国有38.3%的空巢家庭。另据2005年春,湖北大学人口学系对武汉市七城区千户老年人家庭的抽样调查,在这次调查中,有24.7%的空巢家庭。安徽六安地区在2006年的调查中表明,老年空巢家庭所占的比例达到29.4%。有数据预测,我国空巢家庭在2030年将达到90%,到时候,我国老年人的家庭模式将全面“空巢化”。随着独生子女的一代长大,未来十年里,他们的父母将进入老龄阶段城市将形成越来越多的空巢家庭。也有专家预测,2030—2040年,我国城市中的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60%—70%都将自己居住,这个比例将形成更大的城市空巢家庭的规模。
表3 空巢老人身体健康状况自评(%)
身体健康状况自评 空巢老人 非空巢老人
健康 8.5% 46%
一般 68.5% 40.8%
较差 15.6% 10.2%
很差 7.4% 3%
上表可看出,空巢老人健康自评的特点:认为自己身体健康和身体健康状况非常差的空巢老人比例比较极端,大多数都认为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般,还有一部分认为自己的身体较差。在日常生活照料中,空巢老人的供给者还是主要来自配偶。非空巢老人健康自评的特点:非空
巢老人有很大一部分认为自己的身体很健康,认为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很差的非常少。日常生活照料的供给者主要来自配偶,还有一部分来自子女的照顾。
上述我国空巢老人的发展现状说明,我国空巢老人群体己经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是在社会发展等各个因素下必然形成的。在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中,“养儿防老”的观念流传自今,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最具有人情味的民族。因此,我国空巢老人的需求不仅仅只是物质上的需求,他们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需求。空巢老人精神需求的满足状况既是衡量空巢老人生活质量的标尺,又是影响空巢老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在《新华每日电讯》的一篇报道中写到:“赡养空巢老人,物质关心上的捉襟见肘或许只令人感到无奈,而精神关心上的忽视大意就是不义不孝了。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孤寂、每逢佳节倍思亲的煎熬、翘首企盼团圆、日日挂念儿女的
心情……做儿女的或许无法真切地体会到,但这并不妨碍许多空巢老人的精神世界再成空巢的悲剧发生。”
2、独居家庭老年人的“黄昏泪”
据中国社科院一份统计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中,有3885.58万人丧偶,还有84.26万人离婚,另有占全部人口总数1.66%的未婚独身老人。这三部分人加起来意味着全国有近一半的60岁以上的老人过着独身生活。在我国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中,这些独身老人基本处于情无所寄、性欲禁锢的状态。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城市独居老年人每周外出( 有目的走出家门且与外界人员进行沟通,如购物、看病、会友等) 的次数平均为
2. 5次;乘坐公交车出行的比例最高,为 39. 50%。2
3. 30%的老年人表示出行存在困难。农村独居老年人每周外出次数平均为1. 4 次,步行外出的比例最高,为31. 10% 。出行存在困难的比例为 9. 5%。出行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年龄和身体状况导致的行动不便,或者是交通不方便,缺少合适的交通工具。
在人际交往与活动中,城市和农村独居老人从不与亲戚朋友交往的比例分别为 20. 93% 和 25. 68%;;从不接打电话的比例分别为22. 09%和60. 81%; 从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比例分别为37. 21%和81. 08%; 从不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为60. 47%和94. 59% 。可见独居老人参加的社会交往活动明显减少,从不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活动的比例比较高,独居老年人生活内容较为单调。
在精神健康状况方面,独居老人精神健康自评得分为 45. 21,非独居老年人为 46. 81分。城市和农村独居老年人精神健康自评得分为
45. 80分和 44. 51分,存在城乡差异。男性独居老年人得分为 46. 39分,女性为 44. 47分,存在性别差异。
研究表明,独居老年人的经济水平偏低,社会交往较少,不注重体育锻炼,精神健康水平降低。从而会引发很多问题,如老年人抑郁,老年人自杀等,严重影响和危害着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因此,应大力倡导独居老年人健康老龄化,一方面引导独居老人走出家门,适当参与社会交往和集体活动,选择适宜的锻炼方式,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积极创造良好条件,为老年人提供交流和活动的场所,不断提高经济保障水平,提高独居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精神健康水平。
3、单身老年人再婚难,再婚老年人离婚高,同居老年人无奈多
老年人再婚,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核心家庭数量的逐渐增加,老年人晚年越来越需要依靠自己的配偶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再婚现象有上升趋势,但就老年人的丧偶率来说,我国老年人的再婚比率仍然很低,此外,老年人在婚后又离婚的现象有所抬头。因而孤单的老人能否找到一个老伴,共度温暖的晚年,这不仅是个人应该追求的幸福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老年人再婚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特征:第一,老年人再婚受地区经济条件和开放程度的影响较大。与经济落后地区相比,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老年人再婚的比例较高。第二,再婚后离婚的比率特别高。再婚后的离婚率高达70—80%。其中原因各异,有的是因为性格上合不来,有的是因为财产纠葛,有的是因为子女的反对等。第三,我国的老年人再婚基本上存在着“短、平、快”现象。即再婚前认识时间很短,婚后感情很平淡,结婚速度快,后来察觉到问题的存在又很快地分开了。第四,结婚式与同居式的两种再婚模式并存。结婚式再婚即老年人双方依法按照现行的婚姻法登记再婚;同居式即老年人双方未经履行任何法律手段,便过上了事实的夫妻生活。
(1)单身老年人再婚难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老年人的未婚和离婚的比例相当低,两者相加只有2%,但处于丧偶状态的老年人比例为30.3%;男性老年人的丧偶比例是18.7%,意味着每5个男性老年人中就有一个处于丧偶状态;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讲,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比例高达41.8%,意味着近一半的60岁及以上女性老年人将在孤独无伴的情况下度过晚年生活。虽然总体而言,我国老年人有配偶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达到
67.2%,但其中有63.2%属于初婚有配偶,只有4%的比例是通过再婚进入
有配偶状态的,说明我国老年人的再婚比例相当低,与高居不下的丧偶比例相对照,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一旦老年人初婚配偶故去,相当多的老年人并不能通过再婚途径获得配偶,而只能保持丧偶状态。从2008全国城市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调查来看,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中初婚有配偶的比例占到了67.94﹪,而再婚有配偶的比率却只有2.40﹪,这其中还包括离婚后又再婚的,但是调查中显示丧偶老年人在65岁以上城市老年人中却占到了21.54﹪。通过对比据一项对近4000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有46%的老年人赞成老年人再婚;而对600名独身老年人进一步调查发现,有再婚意愿的达到68%。还有一项调查显示,丧偶男性老年人再婚需求高达77.8%,而女性只占2.22%。但是这并不是说明女性丧偶老人没有再婚意愿,而是反映出女性老年丧偶者在这方面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再婚的希望比较渺茫。
老年人再婚何以这么难?首先,老年人再婚后心理难以调适,障碍重重。老年人大都从旧社会中走来,尽管经过了新时代的洗礼,但他们头脑中仍然存有陈腐的伦理道德观念。有的老年人怕再婚带来新的家庭矛盾,所以宁可忍受孤独,也不再寻配偶。有的老年人认为再婚只不过是找个“伙伴”而已,忽视了再婚的爱情价值。还有的老年人与原来的配偶感情很深,担心对不起过世的老伴。其次,老年人再婚的两个很大的阻力就是来自子女的反对世俗的偏见。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有部分人对老年人再婚持反对意见的,特别是老年人自己的子女。原因有多方面:怕遗产落入他人之手;怕别人议论自己对长辈不孝,迫使长辈再婚;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更不愿意将来伺候继父继母;认为长辈再婚是给自己丢了面子。世俗的偏见主要来自封建伦理思想,给老年人的再婚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根本否认了无配偶老年人自由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
(2)再婚老年人离婚高
据某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中,无配偶的达35%,其中有再婚意愿的达37.6%,但真正再婚的只有6.9%;其中70%~80%再婚老年人以离婚而告终。另外,2008年至2009年,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结老年人再婚离婚案件达578起,其中2008年审结190件,2009年审结388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调解、判决离婚的364件,占结案总数的63%;调解、判决不离婚的58件,占结案总数的19%。此类案件呈现年龄差距较大,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老年人丧偶再婚本身应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无论对于老年人自身还是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益处,但是因各种原因导致了再婚稳定性差
的结果,这是我们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老年人本身身体和精神方面
都较年轻人脆弱,丧偶给他们的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刺激,孤独寂寞和痛苦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经过丧偶的痛苦过程后枯木逢春,好容易再次找到了情投意合的伴侣,却时日不长再次遭遇离婚的痛苦,实属悲哀的事情。
老年人再婚为何又离婚?首先,老年人再婚动机不纯。婚姻本是两情相悦的结合,目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享受人生自由、快乐和幸福。但是,有的老年人再婚却掺杂着一些别的动机。最明显的是强求功利,反把感情放在其次。有的男性老人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他们中有些人找老伴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找一个保姆,感情好坏是其次,主要是身体硬朗,可以照顾他们,只是为了给自己寻找一个不用付工钱的保姆,而不去付出自己的真心实意。还有的女性老人再婚的目的很多就像是为自己找一个银行,因为女性老年人有些一辈子没有工作,在配偶生前都是靠对方来养活,老伴一走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她们想再次找一个老伴的目的只是为了给自己找一个吃饭的金饭碗,而有些更看重的是对方的家产,以这样的目的结婚势必会产生很多的家庭纠纷和矛盾,只会带来两败俱伤的后果。其次,家庭成员关系不和谐。两位老人再婚后也许会遇到和对方子女关系处的非常僵,双方子女因为经济和赡养义务方面出现严重纠纷,再比如因两位老人在婚前并没有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和了解就草草结婚,可是在婚后才发现双方在生活习惯和性格方面都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不管是夫妻之间还是与对方子女或是自己的子女出现上述矛盾都会使本来不稳定的婚姻出现裂缝,当不可修复的时候离婚也就成为了解决和化解这种矛盾最好的办法。
(3)同居老年人无奈多
老年人再婚面临诸多障碍和难题,即使再婚后也要正视可能离婚的威胁,所以,很多老年人在两难境地无奈地选择了非婚同居。老年人的非婚同居是社会发展带来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不能脱离整体社会的大环境。它所反映的是老年人口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老年群体自身发展和变化的问题。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在老年人群体中存在较为典型的男女差异现象以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使得老年人在选择伴侣时要面对非婚同居和搭伴养老这种生活模式。例如在广州,老年人同居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人数最多的养老机构—广州寿星大厦的1500多位老人中,丧偶的占70﹪,其中同意找个老伴的约占30﹪,而在这部分老人中,约80﹪选择同居的生活方式。如此多的老年人选择无法律保障搭伴养老方式,是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无奈之举。
老年人何以无奈之举?首先,经济财产问题。很多老年人辛苦一辈子省吃俭用挣得一些财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是夫妻财产公有制和遗嘱
继承制,子女和父母有互相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子女很多都怕父或母再娶或再嫁后遗产落入他人之手,因而对老人再婚或软硬的加以阻挠,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即使再婚成功后,这样的经济纠纷也很多,最后因为财产的问题搞得家无宁日劳燕分飞的老年再婚夫妻更是不在少数。如果不登记结婚而选择同居的方式,也不会出现争抢财产的问题,子女也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老人开心就可以了。其次,老人怕麻烦。老年人再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找个情投意合的老伴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很多老年人已经没有年轻人结婚时那种心潮澎湃的感觉,就想简单的过日子,而现在的婚姻登记虽然不严格要求婚检或是开介绍信了,但是还是需要复印材料,拍照,填表,宣誓等等,对于老年人来说太繁琐了。结婚也许还需要办酒席,很多老人怕被熟人知道说三道四,老了还要搞这些年轻人的东西,觉得很丢面子。所以认为结婚也就是走个形式而已,能把日子过到一起才是重要的。第三,对再离婚的恐惧。老年人丧偶再婚有“短、平、快”三个特点,其中快则是对老年人丧偶再婚稳定差、离婚率高的描述。基于此原因,很多丧偶老人在找到情投意合的伴侣后,并不急于结婚,离婚不管怎样都是让常人感到痛苦的事情,且会引起财产方面的纠纷,同居则不会受婚姻法的约束,即使同居后觉得两人在性格上或其他方面不合适,也可以和平分手。
由此可见,老年人选择搭伴养老的方式也是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无奈做出的选择,现在老年人搭伴养老、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老年
人“未婚同居”我们并不能肯定的说它是好是坏,我们只能认为它是一
把“双刃剑”。老人选择未婚同居是在权衡多方面原因后做出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这样既使丧偶老年人孤独感得到了排解,心灵得到了温暖,又不会给子女以及自己带来更多的困扰,少了很多的麻烦,还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但是毕竟未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老年人并不能因为他具有特殊性而享受特殊的待遇,同居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矛盾,法律也不会给予解决,受害的终究是老年人。
五、老年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
1、高龄老人(85岁及以上)的婚姻状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升,医疗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死亡率大幅度下降,这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根据2011年人口计生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的
平均预期寿命总体已经超过73岁。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加之过去高生育率时期出生的人群也逐步迈入高龄阶段,使得我国高龄老年人口大幅度提高,预计到2050年,我国高龄老年人口将达到1.6亿,所以高龄老年人是增长最快的人群,由此导致的城市高龄老年丧偶人数量也会随之增多,因此他们的婚姻问题也是很值得关注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城市高龄老年人的婚姻状态。
表4: 按性别分的高龄老人的婚姻状况分布(单位%)
婚姻状况 男性 女性 合计
有偶同住 52.09 15.39 29.05
有偶分居 2.20 1.40 1.69
未婚 2.69 0.65 1.41
离婚 1.32 0.17 0.60
丧偶 41.71 82.39 67.25
从上表可以看出,高龄老人在未婚、离婚和有配偶状态的人的比例都与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情况相差不太大,而从丧偶情况来看几乎增长了几倍,总体而言高龄丧偶老年人占67.25%,其中男性占41.71%,女性则占到了82.39%,比例很高。
下面再来看下对于高龄老年人再婚满意度的调查:
表5:按性别分的城市高龄老人第二次婚姻质量分布(单位%)
婚姻质量 男性 女性 合计
好 79.19 68.75 75.50
一般 15.11 26.54 19.14
不好 5.70 4.71 5.35
从表5可以看出,高龄老人对于他们再婚后的婚姻质量还是持满意肯定态度的,这样无论对其自身包括身体方面、精神方面,还是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都是很有好处的。城市老年人丧偶再婚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并对健康老龄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该予以支持和肯定。
2、女性丧偶老年人
由于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死亡率的自然规律女性老年人晚年遭遇丧偶的概率更大。与此同时,女性老年人的再婚比例更低,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中,男性老年人初婚有配偶的比例为68.1%,再婚有配偶的比例为4.9%;女性老年人的相应比例分别为45.8%和3.2%,远远低于
男性老年人。还有一项调查显示,丧偶男性老年人再婚需求高达
77.8%,而女性只占2.22%。但是这并不是说明女性丧偶老人没有再婚意愿,而是反映出女性老年丧偶者在这方面面临着更多的困难。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男性老年人的预期寿命较之于女性老年人来说要低6岁,这直接导致了女性丧偶老年人要多于男性丧偶老年人,男女比例的失调,使得女性丧偶老年人的选择面更窄,可供挑选的人数少,但相对来说男性老年人就很占优势。其次,从丧偶老年人的心态来说。男性老年人相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说思想较为开放,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也强于女性老年人,很多女性老年人受“从一而终、再嫁不仁”等传统思想的束缚,对于丧偶再婚望而却步,即使有再婚的想法,也由于怕受人非议,而选择放弃。
长期以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文化模式,使得女性在文化价值中处于从属地位,常常是被遗忘的角落。而从人口学的角度来讲,女性具有生存优势,即比男性活的时间长。由于中国女性高龄老人相对男性而言丧偶比例较高 ,丧偶期较长,丧偶后再婚比例较低 ,从而女性独居的可能性要高于男性。而且女性的健康存活时间要少于男性 ,女性丧偶老人的生活更值得关注。
3、农村独居老年人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 我国老年人口为8687万,超过总人口的7%;其中城镇的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率为9.68%,农村达到10.9%,城镇66岁以上老年人口比率为6.30%,农村为7.35。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己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超过城镇。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的流动程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不断提高,出现了一支庞大的流动人口大军。在农村,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进,加之乡镇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大量15--35岁的青壮年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经济发达的城市和附近城镇。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独生子女规模不断膨胀、传统孝道思想日渐式微,加之农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家庭结构趋向核心化,农村中的独居老人越来越多。与村中“三无”老人、有配偶的空巢老人、有子女的老人相比,那些独居老人由于经济来源有限、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慰藉,更易陷入困境。
进人老年后,老年人的社会活动减少,精神生活相对缺乏,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由于较低的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得到满足的途径更狭窄,更容易感到孤独寂寞。农村独居老年人希望有配偶相伴的期望是很强烈的。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农村老年人对老年人再婚
持“赞成并支持”态度的超过了67.5% ,“不支持但是理解”的达到
27.5%,只有5 %的老年人对再婚持反对态度。对于农村老年人再婚原因67.5% 的农村老年人认为主要在于“消除寂寞”,20%的农村老年人认可“寻求经济依靠”,10%的农村老年人考虑“生理上照顾”。农村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收人来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农村,农村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子女,加剧了子女的抚养负担。老年人再婚,成为老年人寻求自我抚养,减轻子女负担的一种选择。
尽管农村社会对老年人再婚接受度已经有所提高,但仍存在的对老年人再婚的偏见依然不可忽视。第一,农村社会中认为“老年人只要丰衣足食就够了”、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经”、是“对不起已故配偶”等的观念和舆论,成为老年人再婚的顾虑。老年人既要考虑到这样的社会舆论对自己的影响,还要考虑对子女的影响。同时,这样的社会舆论也导致子女对老年人再婚态度不积极,甚至反对、阻挠。消极的社会舆论成为阻碍农村老年人再婚的又一重大因素。第二,经济上对子女的依赖,老年人再婚受子女意见影响大。在农村,由于经济实力弱,老年人存款少,又缺乏社会保障,老年人养老主要依赖子女,所以农村老年人再婚时不得不屈从子女的意见。
独居老人,作为农村社会中最弱势的一个群体,其福祉问题应当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目前我国在增进独居老人的福祉方面,无论是操作层面还是理念层面都存在不足,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质量普遍较低。当今,我国仍然是农村人口规模庞大、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严重、传统养老文化日渐势微,农村独居老人的福祉问题尤其突出。
六、“相知相守,为霞满天”还是“龙飞凤舞,空巢蹒跚”?
美国经营学家德雷尔称:“老龄化社会是无形的革命,这场革命首先从老年人家庭开始”。
联合国老龄问题大会:“老年人家庭,不论其形式组织方式如何,被公认为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应设法按每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和家庭老年成员的需求来资助、保护和加强其家庭!”
人到老年,投一份关爱与理解,多一分支持与成全。赶走空巢黄昏的阴影,驱散孤独落寞的阴霾,老年生活,应当“充满活力,醇香四溢,相知相守,为霞满天” 。老年生活,是人生的第二次青春,是可以创造新人生价值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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